有閒者之居: 著作權法、Youtube的問題,一路延伸到你我的自由

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

著作權法、Youtube的問題,一路延伸到你我的自由

  有時,我會去看一些讓我輕鬆的影片,因為人生中總會有時候會覺得這世界糟透了,我想要逃離這個糟糕的狀況,即使只有幾秒鐘也好。但同時我也喜歡理性、有智慧的Youtuber,以及他的影片。

  最近在追的Youtuber遇到了些許問題,就是美國法律下的「合理使用」(Fair Use)去哪裡了?想到著作權的種種問題,我就感覺到自己的胃在燒。

  看到國內的狀況,事情也許沒那麼嚴重?或是我欺騙了自己,事實上每件事都在變糟?



從最枯燥的開始:法律

  話先說在前頭,本人並非法律專業,或是相關的從業人員,所以我解釋某些法律名詞時如果沒有、或是誤用了法律專用的文法,可能發生在本篇文章中。

  簡單來說,仙山居士寫了本篇文章,我就是這篇文章的作者;梵谷畫了一張自畫像,那麼那張自畫像的作者就是他。那法律是幹嘛的?因為這世界上有種渾球,他會說「你身上的那個錢包是我的」,或「我就是梵谷,我畫了這張圖」然後就想動手把畫摘下來帶走,著作權法的規範,就是為了要禁止強盜行為而存在著。

  其中一個我常看見的狀況,就是有人盜用別人的CG圖,剪裁成固定格式的大小,然後販售再Line貼圖商店;或是把Unity材料包做資產翻轉,然後直接轉換成便宜、簡陋的遊戲,於Steam上尋求Greenlit,或直接販售在商品頁面。或者說,想要用「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」當作藉口,大方地逾越法律規範

  那都是犯法的,請不要這麼做。

  智慧財產權並非僅針對於有形的產物,目前國內的著作權法條例涵蓋了許多,可以參考此網站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070017

  但更重要的是,法律僅是最後一道被動的防線,不管是我寫的文章,還是某些畫家特別擅長的二次元美少女,法律不會、也不應該主動去騷擾,或甚至是侵害任何人的自由。而人們也應該要能夠知道,或是能夠理解創造的美好。而一般人或是公司企業,無論大或小都不應該侵害別人的著作權。

  無論你知道合理使用(Fair use)的定義,或是根本不知道合理使用是什麼,在這裡我說明最主要的四個判斷因素(引用網址:http://fairuse.stanford.edu/overview/fair-use/four-factors/),再次警告,我不是法律學相關人士:

  一,使用的目的和性質(用在評論心得、教育意義時,可不用詢問持有人)
  二,作品的版權性質(散播真相或資訊能夠有利於大眾,或是改變的內容足以滿足創作的要件)
  三,(使用著作權內容)取的數量或實質性的部分
  四,使用時對潛在市場的影響力(會不會傷害對方的市場,獲利的影響等)

  只要符合條件,合理使用的「部分」內容不需要經過著作權持有者,允許你製作的內容使用、發表、以及營利。現在最常見的合理使用範圍,是落在以下兩種狀況下:「實況、報導或評論」,和「教育用途」。

  沒錯,「部分內容」。

  嘆口氣,眼睛轉一轉,終於讀到了這一段的,或者是直接跳到這一行的觀眾,準備好要坐雲霄飛車了嗎?


名為翻譯影片的分享?偷竊?

  好色龍、B.C. & Lowy、楓葉綠茶......還有許多我沒講到的人,請問,這些人上傳翻譯的影片,是OK的嗎?

  提供「完整」影片,附上某位翻譯者的翻譯字幕,即使不代表他是有罪的,也不能代表他是無辜的。我知道人們對於官方翻譯的態度是五味雜陳(通常是代表著某些翻譯不到位/捏造內容讓故事走味),但我也要說,翻譯的好或不好,與合不合理的使用無關,這是兩件事。合理使用並不代表你可以侵害別人的市場

  詭辯也很快地跑進擂台:「這也不代表翻譯影片『會』侵害別人的市場啊。」也有人會覺得這不是詭辯,只是一般的辯護台詞。我想兩者都是吧,也許。但當我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觀點看待這些翻譯者時,我也很難斷言他們的存在是好還是不好。

  以中(華民)國法律來說,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,只要版權持有人沒有提出訴訟,不僅沒事,也不會有主動偵查的狀況。翻譯者們應該有詢問對方的轉載,並且不可以把影片掛載營利,對吧?但事實是,對於著作權的侵害,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,營不營利不是參考依據(營利的部份屬於民事法庭的範圍,美國版權法對於合理使用對於營利的部份也有類似的解釋)。

  但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。我個人的問題,在於台灣的觀眾獲得太多方便後,卻很少再去看一次原本的影片。如果要我講詳細一點,看Youtube影片時請關掉Adblock Plus,因為如果你不這麼做,原影片沒有辦法產生廣告利益來回饋創作者,而廣告收入也是Youtuber可以生存的重要方式

  而那就是為什麼我要在噗浪上問一些合理使用的法律問題,就因為我太在乎原作者有沒有獲得收益,事實卻又跟我腦中「理想」狀況不同

  因為最後從我獲得的解釋來看,整個翻譯的生態是「合理且勉強合法」的。我不能說它完全合法,原因就在於這些翻譯過的影片,觀看次數多數都沒有轉嫁到原影片上,又當原影片有掛營利時,整個情況看來就相當「不幸」,因為:每一千次的觀看次數影片就會製造利潤給持有人,若這些觀看次數沒有轉換成應有的利潤......

  之所以還算是合法的理由(僅以理想狀況來假設):
  一,翻譯影片者多數都需要詢問影片持有人,願不願意讓他轉載影片,准許以後才能上傳,而且必須要標記清楚這些影片不是屬於他的,註記原影片的網址和持有人是誰。影片加上翻譯字幕不足以改變內容的著作權。
  二,這些轉載影片營不營利,在著作權法律上並不是主要考量。
  三,原影片持有人沒有提起告訴

  另一方面,某個Facebook社群,常常貼上別人的影片、圖片或照片—不管是有翻譯還是沒有—幾乎不問版權,就只是為了討讚和爭取曝光度,究竟是為了誰好?我的觀點是,這對觀眾不負責任、讓Facebook賺取不義之財、還對原創者或版權持有者很不友善。

  (是誰我就不給名稱了,我不想點名給對方賺流量)

  那麼為什麼我會在意?因為賺到大量流量和金錢、拿來大肆宣傳的是Facebook,他們對於版權問題的擺爛跟Youtube有得拚,參考影片:
 

  結論是:雖然大致上看起來像是件有爭議的事情,但追求到最後,它只是件讓我覺得很煩,卻沒有太多爭議的問題。




Youtuber遇到的問題:合理使用在哪裡?

  人們利用Youtube營利時,也產生了新形態的商機,卻同時對於著作權法的顧慮,衍伸出這麼多版權法與其之外的問題......直到最近Youtube的社群開始問起:

  「合理使用在哪裡?(Where's The Fair Use)」或是#WTFU

  即使Youtube上有些人是搞笑梗的小偷,或是影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(因為他們把自己在看的影片,完整地放在自己的「反應」影片裡),這些事企業仍然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,來申請著作權侵害的申訴;或者是不認為單獨的Youtuber足以傷害他們的營收,不需要去管它......

  但如果企業決定不再坐視不管,決定採取行動時,有兩種常見的處理方式,一個是提出版權侵害(Copyright strike),就代表著這個影片被刪除且不再提供;另外一種就是版權聲明(Copyright claim),可依照版權持有人的決定,做出自動的決定:刪除、營利、或是什麼都不做;又或者,版權持有人可以手動操控版權聲明,這時,版權持有人(通常是大型媒體、娛樂企業)的權利就變的相當地大。

  每個人都希望理想的狀況是存在於現實中(好比說大企業尊重合理使用的存在,同時也理性地捍衛自己的版權所有),但問題就在Youtube的系統充滿了不公平,甚至還有侵害著作權、合理使用、甚至是憲法保證的自由。舉幾個例子:

  Nostalgia Critic在影片裡提到他在Youtube上傳評論電影的創作影片,即使他製作的多數影片完全符合合理使用,都在無時無刻擔心影片被人申請侵權,他也解釋了為什麼[1]。


 
  Youtuber Jesse Cox在網路上放自己的遊戲過程影片,影片裡有3秒鐘的音樂是被Content ID系統自動吻合後,版權請求的動作讓「整個影片的所有權」歸於Ubisoft,包括該影片觀看次數所製造出來的利益,在推特上他發表說「這表示我以後不會再碰Far Cry系列了」[2]。


 
  I Hate Everything和Your Movie Sucks在Youtube上傳了評論影片Cool Cat Saves the Kids,但卻被影片製作人Derek Savage提出版權侵害的控訴並要求Youtube下架這些評論影片(同時他也對別的評論影片提出下架),在這之後Derek Savage在私底下寄信給他們兩位(至於內容,請參考註記的影片),還在Youtube上傳一個替自己辯解,同時把合理使用作出錯誤解釋的影片,但經過IHE和YMS貼上影片[3][4]指出他做的骯髒手段後,Derek Savage解釋著作權法的影片已由上傳者刪除了。

 
  (Derek Savage還說他的影片銷量提升了耶!這些影評人多麼邪惡啊!)
 

  著作權持有人,可以在Youtube Content ID系統上自動設定,系統在吻合了資料後可以自動作出什麼動作之外,還有一種,叫做濫用權利,又稱濫權。有些企業很顯然地不懂什麼叫做合理使用

 
  有個模因(Meme)叫做Damn, Daniel在推特上流行,所有在Youtube上搜尋得到的影片都被Merlin CDLTD提出版權聲明,以致這些影片都在幫這家公司賺錢,但問題就是他們對音軌提出的版權請求,音樂就算不小心發生在背景之後,內容長短根本不構成版權侵害,完全符合合理使用,甚至有人做了一個無聲、無動畫的「十五分鐘影片」,其內容只有一張圖片,卻還被Merlin CDLTD手動提出版權請求,並且原因是「聲音手動偵測到」[5]?


  (Reddit的AMA上他們說自己是CDLTD而不是Merlin[6],喔,真方便;然後這些版權聲明都是「誤會」,就以過往的經歷來看,「誤會」的次數和範圍還真多真廣)

 
  Youtube上的頻道Team FourStar,平時在製作、上傳七龍珠的粉絲製作卡通,其頻道的內容是明顯的合理使用,卻被Youtube無預警關閉頻道(據頻道持有人說,可能是因為Youtube的版權申訴提出超過三次的關係),但隔一天頻道重新上線,且只有一封來自於官方說「你沒事了」的信,信件內容沒有提到任何理由或細節[7]。

 
  Content ID系統一上線,有許多音樂家自己上傳音樂到Youtube,被自己對系統的設定給標記不說,還會被假的帳號申請版權申訴(所有資訊都跟網路上查得到的一樣,除了帳單地址之外?)[8]。

  被提出版權爭論的對象,可以看到「可能涉嫌侵權者的個人資訊」[9]?


  小嬰兒在聽到音樂後開始跳舞的29秒影片放在Youtube上,就被環球音樂發行集團(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Group)提出版權侵害,電子前哨基金會(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)為此展開了長達八年的訴訟,終於在2015年9月14日發布「版權持有人必須考慮合理使用」(連結:https://www.eff.org/cases/lenz-v-universal)。父母拍攝嬰兒蹦蹦跳跳,有什麼理由讓版權持有人提出影片下架的要求?話說原影片的音樂都聽不太清楚耶......

 
  要注意的是,我舉的這些例子,並沒有包括錯誤和違法的行為,包括某些「反應」影片內含完整的電影預告片,或包含其他非原本影片所有人上傳之完整影片,令該影片少了原創的要素,卻多了他人資產挪用的問題。那類影片曾經在Youtube上或其他空間充斥著,也不乏某些知名部落客。(我就不講是哪一位朱學恆了)

  很多更誇張而我無法查證的故事,我根本跟不上更新速度,也無從得知或查證故事真偽,在此就不一一列舉。

  但這之間也有反論,商標、著作權的悍衛,權利是在版權持有者的手上,若版權持有人沒有提出告訴,美國法院很有可能就會覺得,先前沒有為了自己的權利悍衛,現在才提出控訴是沒有道理、出爾反爾的行為。但也許就是因為這種放不下的企業心態,才會有米老鼠法(將企業對於作品的著作權持有年限,從五十年延長至七十年)的出現吧。

  重點是:當濫用Youtube著作權申訴系統的人不僅不會受到任何懲罰,還有機會獲得幾百到幾千美元的利益——系統本身不僅有很多延伸出來的法律問題,甚至還製造了侵占別人財產的犯罪。我希望Youtube能夠修正現有的Content ID系統,至少要想辦法杜絕違法濫權的事件發生

  ※2016年7月編輯:Youtube宣布了自己對於著作權會有更公平的審核機制,並修正了每月廣告收入的設定,以避免有人濫用系統,藉以偷取廣告利益。詳情請參考Youtube的Content ID聲明的支援解釋:https://support.google.com/youtube/answer/6013276?hl=zh-Hant




我俗稱為「幻肢痛」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

  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(以下簡稱TPP),內容是多達13萬多頁的英文字合約,對於尚未簽署的國家來說這只是一大疊的紙,但對於想要跟美國簽署的其他國家,可說是慎重且不得急的協議。不過說到這裡,肯定有人會以為說這種協議應該是要有的才對,而且要跟文明國家簽屬,越快越好對吧?

  我真怕這種東西矇著眼睛就過了。本段落將基於兩個重點來著墨:

  一,絕對不要相信政府,只要是政府,都是王八蛋

  二,根據第一點來看,無論是專制還是民主政府,搞出來的經濟條款或協議,都是為了自己國家產業的利益最大化(但專制政府會另外希望把自己的政治能力最大化,或是黨的個人財產最大化),所以當其他國家看到經濟條款或協議的細則時,不免會懷疑這些條款是出自納粹之手。

 
  我可以告訴你Nico動畫的網站入口,每一次有關於著作權法的修正提案都會上首頁,緣由是直到最近幾年事情才明朗起來:TPP。最近的一次是在吵「著作權是否該修成公訴罪」,背後的目的為何,代價是什麼......

  之所以能夠上到首頁,就是因為每一次修法都會觸及到日本著作權法該怎麼運作,無論是二創、原創還是任何形式的創作,都有可能因為一次錯誤的修法走向滅絕。TPP的簽署會影響到協議簽國的立法層面。

   「可是目前沒有TPP的任何條文的公開資訊啊,我要怎麼知道你說的是真還是假?」

  所以這個世界上才會有維基解密啊:https://wikileaks.org/tpp/?utm_medium=App.net&utm_source=PourOver

   「可、可是,把這些內容公開不會觸犯法律嗎?而且這些內容事先曝光,難道不會破壞外交處境?」

  沒這回事。首先謝謝EFF長期以來與美國政府抗爭的成果:這些政府文件內容所提供的知識對於大眾有益無害,便應對任何人公開,在美國也有相關法律保障其權力與人權。如果你覺得很眼熟卻想不起來,就讓我來提醒你:版權法的合理使用第二點:散播真相或資訊能夠有利於大眾,或是改變的內容足以滿足創作的要件。


  其次就是TPP大抵上的內容,是希望與有意願簽署合作國家,能夠在著作權法上「直接向美國的法律與企業低頭」,而且讓警察在執法上能夠順利,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據就可以搜索任何人。這時候你肯定會質疑說,「你不確定原文內容,怎麼能夠如此斷言」,現在問題就在這裡:

  直到本人寫下這段內容的時間(2016/03/16),TPP的智慧財產權條文內容無法在網路上找到任何一個繁體中文翻譯,我只能找到零散幾篇關於怎麼藉由TPP的簽署,將美國的畸形著作權法擴張到其他國家,意思就是,網路上有的繁體文章只是專注在增加新聞話題,沒有一篇把條文內容翻譯並解釋。我不怪任何沒有做這件事的人,因為這件事既無聊,又不討好。但也衍生出進一步的問題:沒有人願意看問題的核心。


  再說一次,我不是法律專長和翻譯專長,如果你想要寫一篇文章來反駁我對於法條解釋錯誤,我沒意見,但請別在留言區寫,沒有人會想仔細看「留言區超長現象」。

   最後,外交手段高不高明,應該是由兩個國家的政府機構怎麼交流來看才對,如果只是發貼紙或辦徵文比賽,在紙上面說我們是朋友,做起來再簡單也只是流於空談。


事情嚴不嚴重,就看人們願不願意面對

  我曾經也是個伸手跟別人要漫畫、動畫的載點的人。那時我根本不知道身為一個愛敲碗討東西的人有什麼不好,直到有天我討不到了,就索性決定說,我看看在我能夠付出的狀況之下,我能夠為台灣的產業做出什麼貢獻。

  答案是,儘管我有錢或時間付出,卻往往不盡人意,台灣是個拒絕把興趣當成是正當工作的國家,不僅老闆不願意支付正確的代價,就連消費者也學著抱怨說「品質不比他國」,搞到最後找不到認同感、形成了產業沙漠。傳統媒體開始擄獲各種歐美華裔,只要住過台灣或是父母是台灣人就符合「台灣之光」的條件(是不是跟「到處認親戚」的中國有點像啊?)。就連政府的外包美術也時常踰越著作權法的規範,更別說是假裝自己是創作的抄襲音樂了。

  產業與文化沙漠,是長期以來的漠視、輕忽,甚至是壓迫和政府審查所導致。冰凍三尺,決非一日之寒。

  在我看來,法律應該,也是必須要是一條底線,而不是一條名為法律的觸手,到處把任何人架起來凌辱,事後要求不溯及過往,「以後我們就是好朋友了」,卻不知觸手什麼時候會再來。

  Youtube頻道In a Nutshell的翻譯很快就因為有其他人把「含字幕時間帶的翻譯」遞交給原影片持有人,影片便可以選擇繁體字幕,效率與翻譯精準度我個人是蠻滿意,也找不太到錯字或語法問題。這也代表了一件事,基本上網路世界有人願意,就會把繁體字幕迅速地生出來(詳細的運作我還沒搞懂)。以這樣的系統存在來看,新時代的翻譯生態已經出現在地平線上。

  最後,如果任何人都不願意花在「正常應該要支出」的部分上,最後的代價就會最糟糕的狀況:人力斷層,或是產業消失。台灣的電視業在十年前,就開始試圖打壓網路造成的威脅,但這些電視媒體企業卻忽略了一件最重要的事:它們老早就處於勝利的地位,卻仍然力求勝利,造成他們在選擇發言的時候,變成反對年輕人的新創勢力,威脅其市場佔領局面。台灣的動畫代工產業也曾是世界首選,但如今安在?也別急著把娛樂產業跟其他產業區別開來,在台灣的老闆普遍用「最後通牒賽局」或是「錨定效應」來限制新鮮人的基本薪資。

  努力的人想要努力,贏家卻想要贏。真是諷刺。

  因為不確定對方的工作內容或所知甚少,寧可接受那麼一點點的偏差印象,以偏概全地來指著別人的鼻子,就對著照顧服務員說「你們不是都會打老人嗎」,無論對方是冷靜地離開原地或是耐心地跟你解釋,你寧可對著不同一群人,繼續強調你的錯誤印象,還要講照顧服務員什麼都不講就走開很不禮貌,又認為做這個工作的人都應該不支薪......那誰來養活他們?誰願意出麵包而非香蕉?

  若沒有人關心,又要背負社會給予的不正確觀念的施壓,誰能忍受?

  收看我文章的人們不一定能看完我的文章,也不一定想要付錢給我,我總得找到其他方式,讓人們付錢在我的付出之上,這也是為什麼我的部落格會掛廣告,即使目前本人在寫文章的廣告收益,「穩定」地維持在0元。

  無論你上網時看的是什麼網頁,或平時如何利用任何形式的娛樂,來度過沒有上班的時間,你可以試著想說「一個創作者的努力值得每個月應該獲得多少錢」,然後再想想你原本決定要給他們多少,再試著計算出這需要多少人願意給他。或許觀眾可能不用付出任何一毛錢,但是就以目前Youtube生態來看,影片創作人若沒得到任何營收支持他們的努力,這些頻道是無法持久創作。在這狀況下,觀眾與企業變成逼迫創作者離開的主要原因。

  也要記住,所有你身邊的事物—除了生命之外—都要用錢來換「實體成果」,就算這些東西不是從你的口袋或銀行帳戶裡面扣款,人類都得找到一個方式來支付代價。或至少,在看喜歡的Youtube頻道,或是看我的部落格時,請把Adblock Plus關掉吧。

  文末,我要提出兩個問題,也希望有人回答。請問你願意給我每個月多少錢,支持本人繼續寫作?理由是?

  (為了避免人性墮落,支持的費用最低是新台幣 30元或 1美元,請用新台幣或美元來回答;虛擬貨幣不能拿來換食物,所以不接受虛擬貨幣;我也不接受虛擬貨幣是否有與貨幣同等價值的辯論,想辯論的話你可以試著另外寫一篇,但不是在本篇文章的留言區;還有這只是個問題,並不是要求或是必答)


  註記、解釋、延伸閱讀

  [1]Where's the Fair Use?
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zVqFAMOtwaI

  [2]Jesse Cox的推特,寫到自己的影片被申請版權,也就是說現在該影片的利益將轉至Ubisoft,就只是因為影片中有兩到三秒的音樂。而Farcry的官方推特回覆:我們將會為你調查。
  https://twitter.com/JesseCox/status/706929023453007872

  [3]I Hate Everything對抗Derek Savage的影片:
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jzXSQ5f08sA

  [4]You Movie Sucks教Derek Savage什麼叫做合理使用
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H5ZmVheuxpo

  [5]影片解釋[Merlin]CDLTD怎麼對一個沒有聲音的影片提出手動版權聲明: 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l4iITttE_GU

  全長十五分鐘,沒有聲音的影片原網址:
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f985FKbzGd4

  [6]所以......他們說自己是CDLTD而不是Merlin?乾脆把勞動部三個字遮起來算了。
https://www.reddit.com/r/IAmA/comments/47s99w/were_merlin_cdltd_a_rights_management_company_on/

  [7]Angry Joe的影片在Content ID系統上線時,就被許多版權聲明(順便擷取廣告利益)困擾著,其中一個非常陰險的例子就是影片後製軟體的音效被提出版權聲明,但帳單地址卻不是該後製軟體的企業住址:
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QAi81_uvztM

  [8]網路上有位Youtuber被Magnus Martinsson代表[Merlin] Playground Music Scandinavia提出版權申訴,但意外地發現到對方不僅寄電子信件到私人帳戶中,還發現到對方提出版權糾紛的上訴時,對方能夠獲得提出的Youtuber私人資訊,包括郵遞區號、地址和電話(圖片中他已經把個人資訊塗黑了):
  http://forum.vaygrim.com/showthread.php?tid=82

  [9]Team Fourstar解釋了頻道刪除與恢復的經歷:
 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2eHbJ9U8YLY


  後記

  我想這篇文章不會是我第一次,或是最後一次關於著作權法的碎碎念(如果你有看到本人的噗浪的話......),雖然不代表我沒有意願參加相關組織或團體,但是我知識有限,也只能根據網路上能夠看的到的資訊來做判斷,難免會落入心理層面的陷阱。

  本人被嚴重的拖延症給分心,無法對一件事專心的我,自然也就寫出了這篇文章,這篇後記只是在告訴自己,我能寫得更快,不管文章內容是否需要修改,我也應該寫得更快才是。同時我也在寫作過程充滿各種焦慮,但我想這也不是什麼好理由。

  我也有想過其他的方式,好比說Twitch,目前我想不到有什麼可以直播的遊戲內容,而且目前我也在等某些遊戲上市,也許過些日子可以考慮這麼做。

  也感謝每個人願意花時間看本人的文章,若你希望分享給每個人看,請把網址和內容轉貼到各個地方;如果傳統媒體想要刊登本篇文章的內容,請來信詢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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